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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发布日期: 2017-11-19 09:00  访问量:       来源: 仪征市科协        保护视力色:

仪征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仪征市科学技术会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仪征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仪征市科协)是中共仪征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仪征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市委、市政府联系全市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全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仪征市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团结凝聚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建设“强富美高”新仪征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仪征市科协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统称学会)、镇(园区)科协、企业科协等组成。

仪征市科协是扬州市科协的组成部分,业务上接受扬州市科协指导。

第四条仪征市科协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六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创新体系建设。

第七条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八条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开展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科普工作者等先进典型的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条组织创作科普作品,编印学术性和科普性刊物及宣传资料,评选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等。

第十一条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二条组织开展全国、省级科普示范市、各类示范基地等创建活动。

第十三条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四条兴办符合仪征市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第十五条市级学会是仪征市科协的团体会员。各级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协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科协的活动,对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科协的领导,执行科协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科协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各级学会和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仪征市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仪征市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仪征市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仪征市科协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仪征市科协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人选经市级学会、镇(园区)科协、企业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仪征市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并决定仪征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仪征市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订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仪征市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仪征市科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负责领导仪征市科协工作。仪征市科协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三条仪征市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仪征市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仪征市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仪征市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仪征市科协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团体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

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经主席会议决定,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五条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六条仪征市科协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办公会议行使常委会职权。仪征市科协机关是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因组织和工作需要,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可增补或变更仪征市科协常务委员、秘书长、副主席、主席。

第五章市级学会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市级学会加入仪征市科协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一定数量会员及一定专业水平的科技工作者,且不与仪征市科协所属学会相重复;

四、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技术交流、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科技活动;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有办公场所、专(兼)职工作人员和活动经费。

第三十一条符合上述规定的市级学会,向仪征市科协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成为仪征市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二条市级学会接受仪征市科协的领导。市级学会申请名称变更或退出仪征市科协,须经仪征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市级学会享有的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仪征市科协代表大会;

二、对仪征市科协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学会章程,并独立自主地开展相关活动;

四、参加仪征市科协组织的有关会议、评选表彰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市级学会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二、执行仪征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仪征市科协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业务上接受上级相应学会的指导;

四、坚持依法办会、民主办会的原则,维护科学尊严和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会员道德意识,提高会员专业技术水平和科学素质,认真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五、向仪征市科协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五条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或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其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三十六条市级学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经仪征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镇(园区)科协

第三十七条镇(园区)科协是镇(园区)党委(党工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仪征市科协的组成部分,是本地区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

第三十八条镇(园区)科协由村(社区)科协分会、区域内企业科协和专业研究会组成。镇(园区)科协受镇(园区)党委(党工委)领导,并负责联系指导村(社区)科协分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区域内企业科协工作等。

第三十九条镇(园区)科协接受仪征市科协的业务指导,执行仪征市科协的决议,完成仪征市科协委托的任务,推荐或选举代表参加仪征市科协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镇(园区)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镇(园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审议和批准镇(园区)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镇(园区)科协委员会。

镇(园区)科协委员会选举结果报仪征市科协备案。

第七章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科技工作者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的科协(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仪征市科协的基层组织,受所在单位或地区党组织的领导,接受本地区科协的业务指导。

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原则上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成立相应的科协组织。

第四十二条成立基层科协组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

二、有一定数量会员及专业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三、能独立开展各项科技活动;

四、组织健全,配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基层科协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十四条基层科协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四十五条基层科协组织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协会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选举新一届委员会。

第八章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仪征市科协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各级科协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协事业,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技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八条各级科协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九条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协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仪征市各级科协的经费、资产及当地政府拨给科协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协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第五十二条市级学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本《实施细则》制定学会章程。

镇(园区)科协执行本实施细则,不再修订各自章程。

第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仪征市科协。

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经仪征市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原《实施细则》同时终止执行。

第一条仪征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仪征市科协)是中共仪征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仪征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市委、市政府联系全市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全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仪征市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团结凝聚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建设“强富美高”新仪征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仪征市科协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统称学会)、镇(园区)科协、企业科协等组成。

仪征市科协是扬州市科协的组成部分,业务上接受扬州市科协指导。

第四条仪征市科协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六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创新体系建设。

第七条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八条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开展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科普工作者等先进典型的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条组织创作科普作品,编印学术性和科普性刊物及宣传资料,评选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等。

第十一条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二条组织开展全国、省级科普示范市、各类示范基地等创建活动。

第十三条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四条兴办符合仪征市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第十五条市级学会是仪征市科协的团体会员。各级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协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科协的活动,对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科协的领导,执行科协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科协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各级学会和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仪征市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仪征市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仪征市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仪征市科协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仪征市科协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人选经市级学会、镇(园区)科协、企业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仪征市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并决定仪征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仪征市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订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仪征市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仪征市科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负责领导仪征市科协工作。仪征市科协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三条仪征市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仪征市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仪征市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仪征市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仪征市科协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团体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

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经主席会议决定,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五条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六条仪征市科协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办公会议行使常委会职权。仪征市科协机关是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因组织和工作需要,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可增补或变更仪征市科协常务委员、秘书长、副主席、主席。

第五章市级学会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市级学会加入仪征市科协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一定数量会员及一定专业水平的科技工作者,且不与仪征市科协所属学会相重复;

四、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技术交流、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科技活动;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有办公场所、专(兼)职工作人员和活动经费。

第三十一条符合上述规定的市级学会,向仪征市科协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成为仪征市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二条市级学会接受仪征市科协的领导。市级学会申请名称变更或退出仪征市科协,须经仪征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市级学会享有的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仪征市科协代表大会;

二、对仪征市科协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学会章程,并独立自主地开展相关活动;

四、参加仪征市科协组织的有关会议、评选表彰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市级学会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二、执行仪征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仪征市科协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业务上接受上级相应学会的指导;

四、坚持依法办会、民主办会的原则,维护科学尊严和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会员道德意识,提高会员专业技术水平和科学素质,认真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五、向仪征市科协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五条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或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其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三十六条市级学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经仪征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镇(园区)科协

第三十七条镇(园区)科协是镇(园区)党委(党工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仪征市科协的组成部分,是本地区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

第三十八条镇(园区)科协由村(社区)科协分会、区域内企业科协和专业研究会组成。镇(园区)科协受镇(园区)党委(党工委)领导,并负责联系指导村(社区)科协分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区域内企业科协工作等。

第三十九条镇(园区)科协接受仪征市科协的业务指导,执行仪征市科协的决议,完成仪征市科协委托的任务,推荐或选举代表参加仪征市科协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镇(园区)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镇(园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审议和批准镇(园区)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镇(园区)科协委员会。

镇(园区)科协委员会选举结果报仪征市科协备案。

第七章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科技工作者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的科协(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仪征市科协的基层组织,受所在单位或地区党组织的领导,接受本地区科协的业务指导。

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原则上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成立相应的科协组织。

第四十二条成立基层科协组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

二、有一定数量会员及专业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三、能独立开展各项科技活动;

四、组织健全,配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基层科协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十四条基层科协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四十五条基层科协组织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协会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选举新一届委员会。

第八章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仪征市科协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各级科协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协事业,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技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八条各级科协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九条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协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仪征市各级科协的经费、资产及当地政府拨给科协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协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第五十二条市级学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本《实施细则》制定学会章程。

镇(园区)科协执行本实施细则,不再修订各自章程。

第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仪征市科协。

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经仪征市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原《实施细则》同时终止执行。